收費項目 | 期間 | 3歲(學齡) | 4歲(學齡) | 5歲(學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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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費 | 學期 | 19,780元 | 19,780元 | 15,780元 |
雜費 | 月/學期 | 4,370元 | ||
材料費 | 月/學期 | 1,258元 | ||
活動費 | 月/學期 | 1,153元 | ||
午餐費 | 月 | 1,153元 | ||
點心費 | 月 | 1,153元 | ||
月費 | 加總 9,087元 | |||
課後延托費 ■有收費 | 小時 | 17:40-18:00收70元 超過18:00 收15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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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 | 學期 |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| ||
校外教學費 | 次 |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訂 |
收退費辦法說明
說 明: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
費辦法」辦理。辦法如下:
*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,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費。
第一條至第四條為收費和支出項目規定,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下稱本法)第三十八條
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。
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本市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
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、第四
目及第二款規定之公、私立類型幼兒園與其分班及社
區、部落及職場互助式之教保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公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)。
第 四 條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- 學費: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,用以支付教保、人事所需之費用。
- 雜費: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,用以支付行政、業務、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。
- 代辦費: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,項目如下:
(一)材料費:輔助教材、學習材料等。
(二)活動費: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。
(三)午餐費:午餐食材、烹調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(四)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烹調、廚(餐)具、燃料
費等。
(五)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規費等。
(六)延長照顧服務費: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辦理延長
照顧服務,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費等。
(七)臨時照顧服務費:經本府核准辦理之臨時照顧服務,其相關人
員鐘點費及行政費等。
(八)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費。
(九)校外教學費: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。(本園一律 不收取此費用由活動勻支)
(十)補助款項依當學年度政府公告為準。
退費基準: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。
- 學費、雜費:
-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-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-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-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- 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- 其他費用:
- 幼兒因故請假,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,未產生成本之費用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-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,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,及農曆春節期間屬國定假期: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7日(含假日)以上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- 月費採每月包月制,遇颱風、水旱災、地震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天然災害政府公告停班停課,未予退費。
- 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